賽制與規則
一、參加資格(依據全國大地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十條、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全國大地盃參賽資格為該會員校系之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雙主修、國際交. 換學生、教職員及教師助理。離開會員校系(例如:轉系、退學、離職、退休......等等)一學年度內,還是可以參加賽事。
第十一條:
關於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之全國大地盃參賽資格,分為以下討論:
1.會員校系之直屬研究所學生,為該會員校系之選手。
2.其他與地球科學相關之研究所學生,可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提出,讓全國大地
盃會員共同表決其參賽資格,表決後其研究所在該次全國大地盃即為決定之
會員校系。
3.若該名學生從會員校系(大學部)畢業,且為其會員校系(研究所)學生,有資格
選擇代表會員校系(大學部)或是另外會員校系(研究所)選手。
4.若該名學生從會員校系(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畢業其一學年度內,可代表其原
來會員校系之選手。
5.若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大學部學生可各自組成隊則可選擇分開報名,若
要合併報名則一場賽事中登記出場之大學部學生人數應達1/2以上,唯大學部
登記球員未達比賽所需人數1/2不在此限。
註:選手可重複報名二項以上之競賽項目,但如賽程遇時間衝突時需自行取捨,大會不負
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大會將以現場登錄認定比賽資格,個別球員無法出賽以棄權
論,不得要求延賽或重排賽程。
二、統一隊伍報到、檢錄與注意事項
1.請各隊在該隊當天第一場比賽 40 分鐘以前,至比賽場地之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須出 示全體隊員的學生證、教師證或助理證以核對身,核對身分完會將選手證及核對身分之證件還給球員。
2.請各隊在該隊比賽 20 分鐘以前,派一人持隊伍球員之選手證至至比賽場地之檢錄處辦 理檢錄手續。
3.比賽時只得由經檢錄球員上場,如發現替代,必須向裁判提出檢核身分要求。如經查證屬實非法球員,則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利,並扣押全額保證金。
4.原訂賽程開始時間前10分鐘尚未完成檢錄者,扣一半保證金;至原訂賽程開始時間尚未完成檢錄者,視同棄權並取消該隊比賽權利並扣全額保證金。
5.出賽規定:
甲、球衣各隊自備,需全隊同色,附清楚背號,若無相同球衣,需在背後貼明顯的號
碼;僅在籃球比賽如遇兩隊球衣顏色相同,則依照主、客隊穿著,違反者判技術犯
規,對方罰球一次。但桌球、羽球不在此限。
乙、比賽中僅有隊長、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丙、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
出場。
丁、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的安排大會將視情況調度。
戊、各場比賽進行時,如發生天然災害,比賽進行與否將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
後續事項將再通知各校領隊。
6.罰則:
甲、若違反大地盃秩序冊內明訂需「取消或沒收該隊比賽權力」之處分, 則該系隊仍
舊有打完該次該項目預賽賽程之權利與義務,然不得擁有「晉級或敗部復活」之資
格。
乙、根據本會規章第二十八條:「若經查證屬實,違反大地盃秩序冊內明訂需「取消或
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力」之處分(例如選手頂替事宜), 則該隊仍舊有打完該次該項
目預賽賽程之權利與義務,然不得擁有 “晉級或敗部復活”之資格。且全隊成員不
得於之後兩屆之全國大地盃任何項目參賽,而該球隊則得以全新陣容出賽。 」
丙、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
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沒收該隊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且視情節重大者,將
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且本會有權沒收該系全額保證金並賠償所有相關損失。
三、比賽秩序規範
1.非參賽隊伍干擾比賽進行,經裁判認定,屢勸不聽者扣該系總積分3分。
2.為維護比賽進行順利,請勿干擾記錄台視線。一旦發現有干擾記錄台之情況,先予以警
告一次。履勸不聽者裁判以技術犯規處理,且可扣除該校系總積分3分,不得異議。
3.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不服從裁判判決或打架、滋事等肢體衝突經查證
屬實,滋事者不可再參與本屆剩餘所有賽事,且該系扣總積分5分,屢勸不聽者主辦單
位有權取消該隊比賽權力,扣全額保證金。被認定有肢體衝突之球員,若因禁賽導致無
法繼續參賽(人數不足),視為棄權,但不再額外扣保證金。
4.每場該隊隨隊裁判(主審、線審)未到,扣一半保證金,遲到五分鐘內扣該校系總積分3
分,遲到超過五分鐘視同放棄執法權。並由主辦單位派工作人員代替。當該隊隨隊裁判
未盡職時,例如比賽時漫不經心,經主審一次警告後屢勸不聽者,主審可終止隨隊裁判
之職務,並扣該隊保證金100元,並由主辦單位工作人員代替。
5.因人數眾多,且賽程緊湊,請自行預備足夠時間,避免發生延遲檢錄以及登錄的狀況,
影響作業進行,也避免造成其他人等待的困擾。各系隊在各賽事「原訂賽程開始時間」
前20分鐘應至各賽事之檢錄台完成檢錄手續,若「原訂賽程開始時間」前10分鐘未能抵
達檢錄台進行檢錄手續者應沒收該系隊保證金之50%,若已達「原訂賽程開始時間」卻
仍舊未能抵達檢錄台進行檢錄手續則應沒收該系隊之全額保證金且應取消該隊所有比賽
權力。但若是因大會判定之不可抗拒因素者,不在此限。
6.已完成檢錄之隊伍最晚應在大會宣布比賽開始之時繳交比賽點單並完成出賽準備。若大
會宣布該場次比賽開始後5分鐘仍未繳交點單或出賽則應沒收該系隊保證金之50%;若大
會宣布該場次比賽開始後10分鐘仍未繳交點單或出賽則應沒收該系隊保證金之全額並取
消該隊所有比賽權力並以棄權論。任何隊伍若有棄權整場賽事之情形,有任何足以構成
棄權之條件,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扣該隊全額保證金。
7.比賽當天若亂丟垃圾、菸蒂等造成環境髒亂者,若查證屬實,扣該隊一半保證金。
8.破壞場地、球具、設施者需照價賠償,並將該隊保證金保留至賠償完畢為止。
9.開幕及閉幕式各校系未派代表參加則各扣該校系共同分擔費用保證金100元整,報名比
賽卻未參加者,一項賽事扣該隊伍保證金500元整。
10.對球員資格有疑異者,須於比賽結束發還證件前向賽事負責人提出,大會將進行查證。
賽後申訴,須於比賽結束後十五分鐘內,自行向賽事負責人提出證據,以供大會判定,
大會將不主動調查。比賽結束十五分鐘後,一概不受理。
11.為維護環境清潔,請勿在各賽事場館中飲食(喝水除外),違者應罰該隊保證金100元整,
並可對規勸不聽者連續處分。
四、球員報名規範
1.同一球員可報多項球類比賽,一校系在同球類賽事中,除非比賽細則中特別說明,否則
可報名多隊,但球員不得重複。
2.若球員參與多項賽事,但因各球類賽程衝突而導致該隊出賽人員不足,以棄權論,請自
行負責,不得異議。
五、積分與精神總錦標
每項賽事第一、二、三、四名之隊伍,其積分分別為7分、5分、3分、1分,最後積分累
積第一名可獲得精神總錦標錦獎盃一座。
六、保證金制度
每系隊收取保證金500元整(若一個校系在單項運動中報名兩隊則需各繳納500元保證
金),於報名程序進行繳款,保證金會在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連同退費一起退還(以系所
為單位統一退還)。但若違反上述「比賽秩序 範」,為維護比賽當天秩序與賽程順利進
行,主辦單位得扣款以維護秩序與公平。
七、其他說明
1.其他球類賽事如細項,若有特殊規定,以各賽事公告為準。
2.各項賽事皆有冠亞季軍獎盃各乙座。
3.所有規範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增加、修改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