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地盃--章程
第二十四屆主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大氣科學系學會擬定。
第二十五屆主辦單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學會修改。
第二十七屆主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地理學系系學會修改。
第二十八屆主辦單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地理學系系學會修改。
第三十屆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地質科學系系學會修改。
第三十一屆主辦單位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系學會修改。
第三十二屆主辦單位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系系學會修改。
第三十四屆主辦單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系學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全國大專地球科學暨相關科系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運動風氣,促進身心健康及學術交流,敦睦會員感情,發揮團隊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該應屆主辦全國大地盃之學校科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 全國大專地球科學暨相關科系全體會員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目前會員有:
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
中國文化大學大氣科學系
中國文化大學地理學系
中國文化大學地質學系
海軍軍官學校海洋科學系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系
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系
國立中央大學地球科學系
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
國立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
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
國立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地理學系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
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歷史學系
國立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國立臺灣大學地質科學系
國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環境資訊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
臺北市立大學地球環境暨生物資源學系
共 23 個校系,依照校系筆劃排序(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第五條 全國大專地球暨相關科系全體教職員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參與會務及本會活動之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如未善盡義務,本會得限制其權益。
第八條 會員得以校系為單位,書面聲明退出本會。
第九條 該應屆全國大地盃主辦單位可自行邀請其他地球科學相關科系參與全國大地盃。但新加入會員
校系資格需經過該應屆全國大地盃會員校系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投票表決,該新加入校系才得以
參加第二次領隊會議。
第十條 全國大地盃參賽資格為該會員校系之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雙主修、國際交換學生、教職
員及教師助理。離開會員校系(例如: 轉系、退學、離職、退休......等等)一學年度內,還是可以參
加賽事。
第十一條 關於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之全國大地盃參賽資格,分為以下討論:
1.會員校系之直屬研究所學生,為該會員校系之選手。
2.其他與地球科學相關之研究所學生,可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提出,讓全國大地盃會員共同表
決其參賽資格(台大天文所與台大三系一所),表決後其研究所在該次全國大地盃即為決定之
會員校系。
3.若該名學生從會員校系(大學部)畢業,且為其會員校系(研究所)學生,有資格選擇代表會員
校系(大學部)或是另外會員校系(研究所)選手。若選擇以另外會員校系報名,則以研究所為
校系單位同大學部校系實行報名方法。
4.若該名學生從會員校系(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畢業其一學年度內,可代表其原來會員校系之
選手。
5. 若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大學部學生可各自組成隊則可選擇分開報名,若要合併報名則
一場賽事中登記出場之大學部學生人數應達1/2 以上,唯大學部登記球員未達比賽人數
1/2 不在此限。
第三章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領隊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並以應屆主辦之學校科系為最高執行單位。
第十三條 本會得由應屆主辦單位成立籌備會,全責辦理該屆全國大地盃及聯誼活動事宜。
第四章領隊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得以各校系為單位,推派代表參加領隊會議。每單位至少推派一位代表。決議事項
時得由各校系代表投票之。
第十五條 各應屆主辦單位召開領隊會議以三次為限,並應於會議召開兩週前以書面或公開通知各校系
學會。
第十六條 參與領隊會議之各系代表不得低於所有校系之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 一時以流會論。
第十七條 各單位代表必要時有權發起連署召開會議,連署達所有校系之三分之一時,得要求主辦單位
於三週內召開會議。主辦單位不得拒絕召開會議之要求,否則將永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會議之決議案須於會議後兩週內,由主辦單位整理並向會員以書面或是網路公佈之。
第十九條 對於會議之決議案,未出席單位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條 本會之主辦權由全國大地盃輪值表決定之,並輪到最後一個校系時重新抽籤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代表連續兩年未出席任何一次領隊會議時,該單位視同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五章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對於本會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不得無故拒絕參加本會之活動。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本會任何活動之單位,即視同
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主辦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承辦本會之活動。如此得由上屆主辦單位召開領隊會議協商本會活
動事宜,且應屆主辦單位則喪失會員資格兩年。
第二十五條 應屆主辦單位視活動需要收取活動費,但收取之活動費用應由領隊會議同意始可收取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交領隊會議,經所有校系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
校系同意使得修訂之。修訂之章程於公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賽後結束的一個月內,如未將須繳交費用補齊之會員,應屆主辦單位會將名單公佈在網路
上,並將名單繳交至下一屆主辦單位,使其禁止參加下一屆所有賽事。
第二十八條 若經查證屬實,違反大地盃秩序冊內明訂需「取消或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力」之處分(例如
選手頂替事宜),則該隊仍舊有打完該次該項目預賽賽程之權利與義務,然不得擁有“晉級或
敗部復活”之資格。且全隊成員不得於之後兩屆之全國大地盃任何項目參賽,而該球隊則得
以全新陣容出賽。
第二十九條 全國大地盃正式比賽必辦項目為籃球、排球、桌球、羽球、壘球、 足球、大隊接力。各項
比賽舉辦與否依各賽事規範決定。
第三十條 全國大地盃結束後,所購買之球類及所有物品部分贈予比賽球隊,剩餘部分歸主辦單位所
有。數量分配如下:
羽球:冠亞季軍分別可拿8、5、2 筒球。
桌球:冠亞季軍分別可拿3、2、1 盒球。
排球(男女):冠軍皮球 1 顆、膠球2 顆;亞軍膠球2 顆;季軍膠球1 顆。
壘球:若剩球超過12 顆,四強各分配3 顆;若數量不足12 顆,則全部發給四強。
男籃:冠軍2 顆,亞軍1 顆。
女籃:冠軍2 顆,亞軍1 顆。
第三十一條 主辦方擁有預賽可避開上屆四強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 主辦方預賽可為自己系上球隊安排至多50%的室內場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主辦單位依照「主辦單位輪值表」進行輪值,如有校系(校系A)提出主辦困難,須自行協調
轉讓他系主辦或是與他系共同主辦,校系A須盡責任確保該屆大地盃能繼續舉辦。如轉由
他系主辦或是與他系合辦,仍不影響之後主辦輪值,不會發生「提早主辦」等情事。